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