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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有关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