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5]67号)以及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锡财综[2005]32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我市的财政票据统一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原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财政票据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此后一律作废,作废的财政票据要进行清理封存,限期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市财政局核准后集中销毁。期限截止后,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对旧版财政票据不得办理结算和报销费用,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