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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