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旧版财政票据核销与销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的财政票据已统一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江苏省),原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旧版财政票据于2006年4月1日起一律作废,作废的财政票据要进行清理封存,并按规定上缴各级财政部门。
二、各单位应根据每种票据购领量、使用量及结存数量等进行认真清理,将结存数量、种类、号码逐本清理登记造册,填写《江苏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见附表),在6月30日前将未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用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组织财政票据销毁。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时,对于整本票据部分已使用的,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将未使用的部分收据联套印的监制章予以剪掉,退用票单位作核销财政票据保管。已领尚未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未交回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新财政票据。
四、对已保管5年以上的旧版财政票据存根,可组织销毁;个别用量特别大的财政票据,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财政票据领用单位需销毁财政票据存根时,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财政票据领用单位方可组织票据存根的销毁工作。
五、对于清理收回的旧版空白财政票据和未发出的旧版财政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每种票据数量、种类、号码进行汇总登记造册,填写《江苏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各区的旧版财政票据上缴市财政局集中销毁;两市(县)的旧版财政票据,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县)财政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六、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在票据销毁工作中,应严格按程序和制度办事,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及清理不彻底,存在漏清、漏登情况,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得组织销毁。财政票据销毁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票据定点印刷厂统一销毁。
七、2006年4月1日后,部门单位仍继续使用旧版财政票据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对已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进行认真清理,逐份核对,并用新版财政票据换回已开出的全部旧版财政票据,否则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负。
以上有关规定,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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