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锡财外[1998]第2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将当年应缴(包括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及时、足额缴入我局场地使用费专户。
请尚未缴纳2006年度场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补缴场地使用费。对未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我们将根据文件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如有问题或异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82793190。
无锡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
二OO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