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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