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