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