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