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要求自行印制。

    附件: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