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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0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