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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遂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适用免抵退税的请示》(遂国税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截止2004年2月,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内外销总额和外销比例均达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281号)文件规定标准,同意该公司从2004年2月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请你局严格按照规定为该公司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