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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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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积极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促进我市节能环保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意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无锡市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相关单位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各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作用,积极为促进无锡经济转型、优化发展服务。
       
二、积极研究和制定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措施,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在实处。
       
(一)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纳入其中的产品及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给予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部分的产品,要实行强制采购。
       
(二)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导向作用,面向广大采购人做好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宣传工作,增强采购人采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标和技术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凡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可增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三)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予以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降低生产和经销企业的负担。


无锡市财政局
○○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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