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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函[2004]56号 颁布日期:2004-02-12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所属地区:安徽 时效性:有效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