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市集中采购机构:
为做好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救灾物资、器材的紧急采购的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各采购人如采购救灾物资,或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须紧急采购相应的物资、器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购人无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相关申请即可实施自行采购。采购结束后,将自行采购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二、采购人无法独立完成采购任务须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协助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按采购人的要求实施快速采购,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采购结束后,将采购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