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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