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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