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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高纯银”的海关商品编码及核定的适用退税率,按总局调整下发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