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