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商务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3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