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转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于一些非工作必须的项目,如进口的乘用车等,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三、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先履行审核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人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时,应对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
(二)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如《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等)。
(三)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审核的,除需要向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或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确认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等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是评审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财政部门审核。
四、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实行批量审核,即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
集中采购机构应配合财政部门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宣传解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需要进行国际采购的产品,采购人应先获取财政部门同意采购相应进口产品的审核意见,然后按照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门应该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工作。对于受理的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除必须的公示时间外,审核时间原则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七、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8]14号)
无锡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