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