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3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准确统计、按时上报出口退税有关数据。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中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与计会部门和人行国库的相关数据应完全一致。
二、年度终了,各市本年度实际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额,与省局下达的本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相差不得超过500元,否则,要单独报告省局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