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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