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