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1998年4月22日财税字[199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