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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税[1998]37号 颁布日期:1998-06-09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江苏 时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掌握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范围的通知(1998年4月22日财税字[199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