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02号)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