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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知你们。对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请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重国税函[1997]253号)文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