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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