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