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11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