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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