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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年终奖金或加薪征税问题的规定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 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的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解释

关于奖金、年终加薪征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某人每月工资1000元,一至十一月份每月已纳税10元;年终时领发十二个月奖金6000元。原应将全部奖金连同十二月份工资合并计算征 税,即7000元的税额为:7000×30%-1015(速算扣除数)=1085.现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按一般算法:每月工资加每月奖金,找出 适用税率,即:

1000元(每月工资)+500元(每月奖金)=1500元。

1500元的税率为5%。

因此,将全部奖金(6000元)加十二月份的工资(1000元)乘税率5%,减速算扣除数(40元)等于应纳税额。

即:(60001000)×5%-40310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717日 <81>税外便字第6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