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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政府扶持旅游业发展相关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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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财政局、旅游局、市各相关旅游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57号)和《入境游突破百万人次行动计划》,为做好2011年度政府扶持旅游业发展相关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目标

  以市政府下达的2011年绩效考核目标为准,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相关奖励分别按照奖励标准予以拨付;没有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相关奖励实行同比例下调。

  二、奖励标准

  (一)入境游奖励

  1、政府扶持奖励:对接待来锡过夜入境游客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以考核年度前两年平均接待入境旅游过夜人天数为基数,完成基数部分按1元/人天奖励;超基数部分,增幅在25%以内(含25%)的,按15元/人天奖励;增幅在25%以上的,按30元/人天奖励。对前两年没有基数的或平均接待入境旅游过夜人天数不足2000的,按1元/人天奖励。

  2、“破百万”奖励:对组织入境游客来锡过夜的本地旅行社(公司),按5元/人天给予奖励;超过3万人天数的,超过部分按10元/人天给予奖励。

  (二)国内游奖励
 
  1、对组织国内游客来锡旅游有增长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按年度接待过夜人天数的增量进行考核,设一等奖1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2个,分别奖励4万元;三等奖3个,分别奖励3万元。

  2、当年接待过夜人天数达到10万以上且增量达到1万以上的旅行社(公司)方可申报。

  (三)输送游客奖励

  1、对输送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来锡旅游有增长的外地旅行社(公司),按年度输送入境游客过夜总人数和国内游客入园总人数分别进行考核,分设一等奖1个,分别奖励5万元;二等奖2个,分别奖励4万元;三等奖3个,分别奖励3万元。

  2、当年输送入境游客过夜人天数达到1万以上、输送国内游客入园总人数达到10万以上的旅行社(公司)方可申报。

  (四)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奖励

  1、旅游专列奖励:对从市外组织一趟国内旅游专列来锡旅游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专列停靠无锡火车站,旅游团队当天在锡过夜,超过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超过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2、旅游包机奖励:对从境外客源市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来锡旅游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飞机在无锡机场降落,旅游团队当天在锡过夜,超过120人(含12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超过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3、旅游包船奖励:对从境外客源市场组织一艘国际邮轮来锡旅游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邮轮停靠无锡江阴港码头,旅游团队当天在锡过夜,超过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超过300人(含3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五)设立旅游分支机构奖励

  1、对在省外主要客源地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且年内累计组织客源来锡过夜人数超过10000人以上,一次性(开办)奖励3万元。

  2、对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且年内累计组织客源来锡过夜人数超过3000人以上,一次性(开办)奖励5万元。

  三、奖励条件

  (一)入境旅游必须是境外旅游团队,国内旅游必须是20人(含20人)以上的市外国内旅游团队。

  (二)必须在无锡市区境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或市旅游局公示的涉外旅游饭店或品牌商务酒店入住。

  (三)申请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奖励的旅行社(公司)应提供情况说明和与铁路、航空公司、船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原件。

  (四)申请旅游分支机构奖励的旅行社(公司)应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登记证明等材料及申报前一个月的单位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五)旅行社(公司)在申报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质量投诉。

  四、申报资料

  (一)无锡市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团队计划确认单;

  (三)导游接待计划单;

  (四)导游报账单(有地陪签字);

  (五)旅行团费财务结算账单;

  (六)提供接待境外团(者)的编号、人数、名单、身份证(护照)号码等内容的相关材料;

  (七)提供入境旅游者在无锡市区境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或市旅游局公示的涉外旅游饭店入住(由市外组团社直接自订房的团队,出具入住饭店有效证明或附入住饭店的相关资料)的确认单或有效证明材料。

  五、奖励原则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共担,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旅行社(公司)的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推广。

  六、检查考核

  (一)各申报旅行社(公司)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做到填表完整、数据准确、材料真实、报送及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当年及以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1、提供虚假的奖励资金申报表、行程安排、合同或协议的;

  2、同一批游客重复申报,情节严重的;

  3、市财政局、旅游局共同认定的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各区财政局、旅游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旅行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对于资料不完整、不符合申报规定的一律予以剔除。

  (三)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公司)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差错率达到3%(含3%)的,该旅行社(公司)申报的奖励将减按50%计算;差错率达到5%(含5%)的,将取消当年奖励,该旅行社(公司)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相关奖励资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算差错,予以剔除:

  1、重复申报的,有一笔算一个差错;

  2、勾稽关系错误的,有一处算一个差错;

  3、资料造假的,有一份算一个差错;

  4、资料不完整的,有一份算一个差错。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情况,结合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审核确认奖励单位及奖励金额。考核奖励结果在无锡旅游政务网上的“通知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对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相关区财政局。

  七、时间要求

  请各区财政局、旅游局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各相关旅行社(公司)进行申报,并于2012年9月6日前将本辖区旅行社(公司)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到市旅游局质量管理处,逾期不再补报。

  联系人:市财政局金融处        杨义军   81822410

  市旅游局质量管理处    林少平   81825135

  传  真: 81825168

  附件:1.2011年度无锡市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市区旅行社奖励)

  2.2011年度无锡市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市外旅行社奖励)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旅游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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