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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适用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商品适用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6]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42号)的规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优惠税率计征进口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