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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 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9号《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 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 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