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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山西省晋中地区焦化企业集团和山西焦化厂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中行署、临汾行署税务局:

    根据省外经贸厅(1993)晋外经贸进出字第163号和933号通知,外经贸部已同意山西省晋中地区焦化企业集团和山西焦化厂经营进出口业务,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第15号通知规定,同意暂由你局管理所属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请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企业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