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