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