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