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