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