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6]1015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理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因北京市已建立网上政府采购平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必须在网上进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CA认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办[2006125 ,以下简称《CA认证通知》)文件要求,北京政府采购平台用户一律使用CA认证证书登录。因此,凡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拟代理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需办理CA认证手续。

1、原已在北京市财政局办理CA认证手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请于69前携带《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CA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暂不能接受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并视同未在北京市财政局办理CA认证手续。

2、原未在北京市财政局办理CA认证手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请携带《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CA认证通知》要求的资料,到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CA认证手续。

3、为帮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掌握CA认证及网络操作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定期集中举办培训,培训具体工作安排将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beijing.gov.cn)发布。

三、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认定的代理业务范围承办政府采购事宜。

四、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8430034  88549374 

联系人:崔郁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316房间 

北京市财政局
○○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