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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