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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