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