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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促进外贸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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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8292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要认真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总局、省局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将各项支持出口的有关政策及时兑现到出口企业。

二、推行快速便捷的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对出口船舶、大型机电设备企业;从事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企业;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年出口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的生产企业;大型出口企业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三、全面实行出口企业免于提供或出口企业留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出口收汇核销单全部留存企业备查,免于提供。同时对分类等级为AB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办法,平时不对审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四、继续深化和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出口凭证留企业备查,凭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审核审批退税,对B类企业采取简化审核程序,事后抽查审核。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AB类企业范围,加快退税进度。

五、继续深化和完善出口退税“八项承诺”制度。改进退税申报方式,推行网上申报,进一步缩短出口退税的审核时限,加快退税进度。

六、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随着外贸形势的发展,出口退税政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

附件: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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