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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