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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07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