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4]187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